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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几种错误做法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律授予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监督权,对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因此,不可小视该通知工会程序。

 

在笔者工作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有关通知工会程序的问题,现作简要分析,以供各位参考。

 

一、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不需要通知工会

 

对于试用期员工,很多单位都认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本不会注意通知工会程序。这显然是错误的想法,通知工会程序是针对所有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而言的,并不因员工是否系试用期而有所区别。

 

二、用人单位终止员工劳动合同也需要通知工会

 

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员工劳动合同也需要履行工会通知程序,无需画蛇添足。

 

三、用人单位仅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而不告知具体理由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书面通知工会将要解除某员工的劳动合同,却没有说明解除的事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这里的“理由”,应该包括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事实部分应该说清楚员工存在哪些行为,再具体些,也可以说明一下劳动者这些行为发现的过程以及证据材料;法律部分应该说明员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哪些条款。

 

四、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就不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这是很多没有建立工会的单位都会有的思维,有些地方判例也会认可这种观点。但是在江苏地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因此,江苏地区单位千万不要认为本单位没有工会,就不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了。

 

五、用人单位没有工会而向其控股股东公司的工会通知解除事宜

 

我们认为这种通知是无效的通知。用人单位和其控股股东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主体,其控股股东公司的工会不当然可以代表和维护该用人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单位没有工会组织,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的,并且应该通知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工会组织。越级通知工会的,我们认为也是无效通知,比如一个街道所属企业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直接邮寄通知省总工会或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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