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劳务派遣工如何正确认识带薪休假?

相信每个人都对带薪休假有着美好的憧憬,殊不知带薪休假在正式的法律意义上是有很多限制的,然而,也有不少一部分劳务派遣工对带薪休假非常向往,但是对于派遣工而言,更应该认识到带薪休假具体的限制,这样才有利于更合法更充分的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由于日常认识的不充分,正式员工尤其是劳务派遣工对于带薪休假有这么几个典型错误认识。
劳务派遣工如何正确认识带薪休假?典型错误认识分析:
一是错误地认为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应适用一般时效,从而认定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往前推算超过一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一概不予支持。
劳务派遣工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特殊时效的规定,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亦即只要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仲裁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均应当支持。
二是错误地认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已休年假的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已休年假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评估当事人举证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已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超过两年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工劳动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错误地认为劳动者只要新进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一律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劳务派遣工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查明劳动者在新进用人单位之前的工作情况,如果劳动者从前一个用人单位离职后紧接着入职本单位,那么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就应当享受带薪休年假,而不能搞一刀切。

地址:地址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C901室 地址二: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F座2110

人事部电话:15689695868

销售部电话:18366146058

财务部电话:15621881585

Copyright © 2018 - 2020 济南新梦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宇霞信息 备案编号:鲁ICP备16033714号-2 

 在线留言
姓名:
电话:
内容:
 
0531-82358150全国统一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