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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劳务派遣,印花税,这3个问题,不少会计弄错了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增值税的申报期限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申报期限按照转登记时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2、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差额纳税);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印花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怎么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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