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已经全面启动,缴费时间至12月15日期间按规定缴费到账的,2019年1月1日起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赶快行动起来吧!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将影响待遇享受。接下来就针对2019年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新政策的一些知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一、本次参保缴费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
2、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3、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4、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市区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于2018年4—8月缴纳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450元)的城乡居民,不再重复缴费。
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根据省要求,在校学生参保范围为中国籍学生,包括中国大陆、港澳台,不含外国籍学生),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个人缴费标准
1、2019年度个人缴费仍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低档为240元/人·年,个人缴费高档为300元/人·年。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2、经本区职能部门认定的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高档标准300元/人·年缴费(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人·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完成,标准为190元/人·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续)保办法
(一)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参(续)保
1、已参加普通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均以家庭户为单位,乡镇(街道)合管办、村、组做好宣传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的选定,系统的录入等工作,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去各乡镇农村商业银行(原信用社)缴纳参保费用。城乡居民若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到原参保地合管办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低档可变更成高档,高档不予变更成低档。
2、符合参保条件的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新参保登记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行政村登记申报办理。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3个月内新生儿参保可选择缴纳当年度(2018年度)和下年度(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度缴纳医保费用仍按130元/人标准缴纳,下年度按190元/人标准缴纳。新生儿在3个月内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到账的,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已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于2018年4-8月期间未缴450元医疗保险费的,系统将自动中断参保缴费,如果需要参加下一年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按新参保登记流程办理手续,按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缴纳(即为300元/人·年)。
(二)在校学生参(续)保
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在校学生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缴费到账的,医保结算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享受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参(续)保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困难人员由各级民政、扶贫、总工会、残联等职能部门身份认定,统计汇总参保人员信息并按规定组织参保,定期与乡镇合管办交换数据,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对接,确保应保尽保。
四、享受待遇层次
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学生儿童、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高档城乡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高档待遇。选择个人缴费低档的享受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低档待遇。
五、非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
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当年未就业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户籍新增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错过集中缴费时间而补缴的,只要符合参保条件,亦可在集中缴费时间以外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及缴费流程参照新参保居民执行。错过集中缴费时间而补缴的续保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其余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