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2019年开年以来
刷屏最多的是啥
那必然当属亚洲杯了
这不
自开赛以来
足球赛场上捷报频传
国足2连胜
小组提前出线
球员们状态火热
而作为球迷的小编
甚至在想象…
亚洲杯如火如荼进行时,为进一步凝聚集体的向心力、激发团队荣誉感、加强职工团结合作意识,某公司工会于1月11日下午组织职工开展足球比赛。该公司职工张某被推选进入“销售队”,与其他部门的代表队同场竞技。
赛场上,队员们奋力拼抢,尽情发挥球技,抢断、过人、射门、扑救……然而意外发生了。张某在比赛时被绊倒,造成右腿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
那么问题来了
请问张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划重点咯~
员工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我们需要弄清楚
《工伤保险条例》提到的“三工”
即员工是否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
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
在认定这三个要素时
不能机械绝对
应当作广义理解
答:张某参加足球比赛,是由公司组织安排,代表部门参加比赛争取荣誉,以增强公司团体凝聚力,为公司带来更高的效益。在此过程中不幸受伤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亦有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