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在试用期内辞职,我们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吗?

咨询
   去年6月,李女士被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录用为人事专管员,协助人事经理负责员工社保、合同管理等工作。李女士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
    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李女士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业务培训,并为其支付培训经费5200元。培训期间,李女士结识了同行王某,相谈甚欢。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李女士打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王某所在公司工作,但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认为李女士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于是,李女士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咨询,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解答
   在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权要求李女士赔偿培训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第三条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地址:地址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C901室 地址二: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F座2110

人事部电话:15689695868

销售部电话:18366146058

财务部电话:15621881585

Copyright © 2018 - 2020 济南新梦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宇霞信息 备案编号:鲁ICP备16033714号-2 

 在线留言
姓名:
电话:
内容:
 
0531-82358150全国统一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