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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不批准劳动者辞职?

经典案例
2013年5月14日,王先生入职某金融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13日,王先生任资产管理部投融资业务高级经理。2015年3月24日,王先生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然而,对于王先生的辞职申请,公司不予批准。公司认为按照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关键岗位风险预防、安全维稳责任书》的规定,王先生承诺在其负责的投资项目存续期内不提出离职。若因特殊情况提出离职,则需在离职申请获批后,完成离任审计,方可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5月开始,王先生就不再出勤。公司停发了其工资,但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不予办理退工手续。2017年2月,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员工提前30天申请离职,公司是否有权拒绝?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已经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24日已经解除。公司应当为王先生依法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期限届满之后劳动者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就结束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企业应当在十五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这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任意辞职模式,只要劳动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同意。因此本案中公司一直未给王先生办理离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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