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虽然结果同样都是劳动关系的消灭,但二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简单的说,二者的不同点一般是:
“劳动合同解除需要一方主动提出,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程序严格,终止劳动合同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
下面我们具体来说一说二者的差异。
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要么协商一致解除,要么单方解除,强调主观因素,是劳动关系的提前终结。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某些客观事实的发生,导致的劳动关系终结,更加强调客观因素,是劳动合同的正常终结。
情形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提出两种情况:
劳动者提出: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只需按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相对复杂,并且不同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差异较大。
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随时解除两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无需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不同的解除方式,程序要求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