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形式也愈发多样化,人们在注重工资薪金的同时也更加追求工作的自由度,“兼职”、“小时工”等工作模式也应运而生,那么法律对这种非标准劳动用工关系有没有规定呢?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1】小时工是劳务关系吗?
我在一家香料公司工作,因为平时工作不忙,下班后我又到一家超市做小时工,每天工作4个小时,按小时计算工资,每周休1-2天。7月下旬我从超市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求超市按工伤赔付相关费用,超市却说我们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能主张工伤赔偿。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劳务关系虽然也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但其与劳动关系相比存在显著的不同。即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只要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其劳动的过程并不受到制约。双方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亦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你在应聘单位每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小时,在工作中接受受聘单位的管理监督,且你们双方也约定了小时计酬的方式,因此,你与该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至于你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则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
【2】小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我在家附近的一家公司打工,主要负责午餐,每天九点上班,十二点半午餐结束后就可以回家,工资按小时结算,双休日上班另算。上周,公司经理突然让我不要来了。我想问问,像我这样没有签合同,能否向他们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日常生活中并非所有的用工都是标准劳动关系。由你所述看,聘用你的那家单位与你之间建立的就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全日制用工。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你们双方间的口头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你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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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解除劳动关系
有补偿吗?
我喜欢画画,想着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做自己喜欢的事,所以在一家咖啡店打工,每天只工作4小时,一周五天班。上周,店长突然让我下周不要来了。我想问问,能否向他们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呢?
Q&A
聘用你的那家单位与你之间建立的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全日制用工。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这种用工形式的灵活性表现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便捷化、履行弹性化和终止自由化。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鉴于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就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故你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