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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缴纳社保费,试用期员工也可随时“炒”单位!

案例
2018年10月,邹师傅入职某酒店,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即将到期时,邹师傅因家中有急事,向酒店请假回家,但没得到同意。他于是递交了辞职理由为“酒店不缴纳社保费”的书面辞职书。到了次月的工资发放日,邹师傅却没有收到上个月的工资。他找酒店理论,得到的回复是,按照酒店规定,辞职未提前申请且未得到批准的员工,公司一律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邹师傅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寻求帮助。
监察员上门调查发现,邹师傅反映的情况属实,且酒店确实未缴纳社保费。
最终,经过监察执法,酒店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及因没有缴纳社保费需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合从事该工种工作时,劳动者不用任何理由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本案中,尽管处于试用期的邹师傅未提前3天通知酒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酒店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用工在先,邹师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或经酒店批准。
因此,酒店无权克扣邹师傅的工资,还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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