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企业员工,下班途中陈某与行人发生口角,将行人推倒在地,致使该行人头部受伤。后经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由于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该企业以陈某被判处故意伤害罪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陈某收到该决定后,提出异议并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该企业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无不妥,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的规定,虽然陈某的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但仍然追究了陈某的刑事责任,故该企业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