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0日该公司给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陈某:鉴于您2011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无法胜任本岗位职责,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2年2月10日。某装饰公司,2012年2月10日”。陈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其虽不胜任精装修工程师岗位,但该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对某装饰公司关于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主张并无异议。但该公司未依法调整陈某的岗位或对其培训,直接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4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未遵循法定程序,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否则将面临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此条款的运用,需要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实践中,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要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直接向陈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忽略了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导致因程序上的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从而被裁决向陈某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