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李某在部队服役两年,1979年12月从部队退役,1980年被安置到一家企业工作,1992年7月所在企业开始为他缴纳养老保险费。李某想问,在部队服役的两年时间,可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解 答
李某在部队服役的两年军龄,应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依 据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六、关于参保缴费年限
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下同)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在户籍所在地;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