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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宋某自2007年11月2日起到某物流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宋某以工作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某物流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其曾对此打电话通知宋某订立劳动合同,宋某因在外出差,让同事高某代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故双方已订立了劳动合同。证人高某出庭为作证,称其宋某因在外出差,让其代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宋某否认曾委托高某为其代签劳动合同。某物流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宋某委托高某代签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主张宋某委托高某代签劳动合同,但宋某对此予以否认,某物流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宋某委托高某代签劳动合同,故对某物流公司的辩称主张不予采信,支持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高某为宋某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确认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看出,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当然,因特殊情况,当事人也可以授权他人代为签订,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民事行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中,宋某对高某的代签行为并不认可,即不能证明高某的代签行为是基于宋某的委托授权,不能代表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高某的代签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不能认定宋某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虽然当时可能确系经职工同意后代签的劳动合同,但一旦职工对此不予认可,而用人单位又无法举证证明,则最终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切不可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管理,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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