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银行员工,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其主管领导发生口角,并将该主管打伤,该银行以刘某殴打主管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刘某对此持有异议提起了仲裁申请。
【裁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银行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殴打主管的事实及其规章制度,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九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方,本案中,该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的违纪事实及解除依据,故银行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