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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千万注意:工伤保险费可补缴,但工伤待遇不可追溯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补缴工伤保险使社会保险部门承担相应费用和待遇吗?


案例详情


      某公司员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器螺丝脱落导致工伤,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六级伤残。
      近日,刘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随后,公司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补缴了手续及费用。基于此,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责任。社会保险部门拒绝。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简单来说就是员工受伤公司发现没有给员工办工伤保险,立刻去补办然后要求社保部门赔偿这笔钱,社保局不接受的故事。
案例分析

      公司认为,公司已经补办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了保费,员工刘某发生工伤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到底依据的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综上,刘某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发生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公司的起诉最终被驳回。

工伤保险还有哪些知识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双赔。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为其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工伤待遇和其他待遇可兼得与不可兼得的情况,小伙伴们现在都明白了,特别是HR小伙伴在处理工伤问题的时候,可以给员工更好的解释说明,帮助争取更多的权益。

      关于工伤,51酱酱再给大家讲一下很多HR都比较疑惑的点:

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这个问题和我们昨天讲的下班时间受伤可不一样)

      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哟。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
      养老保险是对劳动者年老时给予的生活保障。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假如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收入减少。
注意: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内容整理自人社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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