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忙碌一年的年终“大红包”即将到来啦!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一年倒计时已经开始,今年实际收到的年终奖仍然可以单独计税,如果您还不知道如何选择,请快快学习下面的内容吧~
依照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要求,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全年一次奖金单独计税适用税率表)
虽然年终奖优惠计税还有一年的时间,但是最优惠的计税方法总是最值得珍惜的。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实际收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今年居民个人取得的年终奖,还可以继续享用优惠计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下面我们来看个例子:
员工F(居民个人),2020年3月从A公司取得了2019年度年终奖50,000元,2020年员工F的全年工资为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无专项附加扣除,假设A公司在预扣预缴时均已按照年奖单独计税政策为员工F申报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
工资薪金预扣预缴应纳个税:(120,000-60,000)x10%-2,520=3,480(元)
A公司年终奖预扣预缴单独计税:50,000÷12=4,166.6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A公司年终奖应纳个税=50,000x10%-210=4,790(元)
方法一
将年终奖金全部并入综合收入计税
综合收入应纳个税:(120,000-60,000+50,000)x10%-2,520= 8,480(元)
合计全年应纳个税8,480(元)
方法二
在2021年汇算清缴期间,保留A公司年终奖按照优惠计税方式
合计全年应纳个税3,480+4,790=8,270(元)
对比两种方案可知,员工F选择保留A公司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更为划算,全年最多可节省个税210元。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有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允许选择单独计税政策。
但是,如果纳税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更换了不同扣缴义务人,且扣缴义务人均已按照单独计税政策申报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则需要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汇算清缴,最多只能保留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其他笔则需要合并综合收入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