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了#引发热议,有网友求助要怎么办?
看到这个新闻突然想起来朋友前一段时间遇到的情况。
他在新公司待了三个月,试用期间,领导对他各种满意,他为公司组建了新的电商团队,公司的管理体系可以说实现了从无到一个大体框架的形成,还对企业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
结果,到试用期结束的时候,总经理直接反馈说公司暂时不需要一位专门的部门经理岗位。
遇到了无良公司,不是一句“很遗憾”就能解决的。在试用期实际上有很多坑需要我们规避。
试用期的本质是双向选择
试用期实际上应该是双向选择,企业在决定员工去留的同时,员工也是在考察公司。而试用期不通过,也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试用期不通过也有很多种可能。
第一种,就是前面提到的朋友的经历,公司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就不继续合作了,这样的企业实际是没有远见的,管理以及人员团队是需要不断引入血液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况且,据说后期他们新的团队在他离开之后,很多人看到企业“卸磨杀驴”的作风,也不认为是一家值得留下的公司,有很多人直接提出了辞职。
第二种,有企业想要节约成本,不断使用试用期员工。这样的企业,通过不断的招收新员工,只发试用期工资,这样人工成本会低一些。但是企业没有考虑到的是这样的试错成本会更高,人员的流动会带来更多的隐形成本。
不懂着眼于长期发展的企业在试用期也会被劳动者淘汰掉。
第三种,以项目为节点,项目结束,试用期也就结束。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会以项目为准,也是为了节约成本。
当然,试用期不通过也有其他情况,不仅限于这几种情况。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即使是因为能力不达标而导致的试用期不通过,也无需气馁,这只是我们众多选择中的一个,我们也有在试用期结束后对企业的拒绝权。
试用期请警惕这些陷阱
1、无限延长试用期或试用期过长
有的企业想要廉价使用劳动力,就会无限延长试用期或者是设置过长的试用期。
昨天看网上有一个案例,企业直接说试用期一年,还有一个案例是最开始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结果领导说对试用情况不满意,要再延长试用期看看表现,还美其名曰是再给一次机会。
《劳动合同法》中针对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那些想要用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的绝对是违法的。
2、“无薪试岗”或试用期工资过低
有网友说自己曾经经历过,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天,结果结算工资时,只给结算了三天的工资,对方HR说其中七天是无薪试岗,不结算工资。
还有网友反馈自己试用期的工资只有转正工资的50%,这些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也做出了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不交社保
有的公司经常是转正之后才给交保险,这种情况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甚至有企业要求转正之后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企业一定要学会避坑,因为不具备基本专业常识的企业不值得去。连最起码的守法都做不到,更何谈未来的发展和高薪资呢?
体面的企业才值得相互奔赴
“试用期结束就辞退”这样的企业如果确实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需要出具书面说明,而不是口头说辞退就辞退的。如果是企业的套路,这种没有格局的企业不去也罢。
正好也是作为劳动者对于企业的考察了,只有体面的企业才值得相互奔赴。
“企业好不好,上个厕所就知道”“企业好不好,年终奖见分晓”“企业好不好,离职见分晓”这些都是在在职期间才能体会到的,而试用期的考察,是一个前置,可以经过考察之后,在转正之前做出抉择。
而那些充满套路的企业,在不同意转正的同时,也是将自己在候选人的名单中自动过滤掉了,相比入职之后再意识到有问题,这样反而可以减少沉没成本的付出。
所以,试用期企业的态度也是检测企业的试金石,正好可以考察值不值得我们去奔赴。
如果真的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了,要懂得先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遇到套路满满的企业,也恭喜你提前揭晓了企业的真面目,不至于到入职后再被继续套路。
当然,遇到那种对试用期约束比较苛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们也要警惕,可以直接淘汰这家企业。对于试用期这些基本的条件都无法做到合规合法的话,其他方面也未必会好,对于未来的职业轨迹更无法保障!
愿你遇到一家真诚且有大局观的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