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连续计算
众所周知,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这也是工龄这个词语与先前劳动制度下“工龄”截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情形下不得连续计算工龄。那么到底算,还是不算?怎么辨别,我们一起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调整岗位,其工龄连续计算。
此外,根据《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那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哪些与关联公司签订合同涉及到“工龄”问题呢?
1、工龄是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关键依据之一。
目前,工龄一词已经失去它原有的功用和意义了;原国有企业依据工龄分配福利的制度必然会慢慢退去。可是,工龄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的功用并不会减少。相反,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工龄,即工作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因个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工龄不得连续计算。
众所周知,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这也是工龄这个词语与先前劳动制度下“工龄”截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情形下不得连续计算工龄。
3、几种特殊情况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分立或合并关系;新单位与原单位存在对劳动者的人事调动关系;新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龄连续计算达成一致意见。分立或合并时,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当然包含了劳动者工龄的承接;人事调动时,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合意,因而不能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4、劳动者工龄在关联企业之间能否连续计算。
如本期打卡话题所示,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变动工作,其工龄并没有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工作,应当连续计算工龄:
(1)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可能最终归属同一个集团;
(2)关联企业之间有机会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截断劳动者实际工龄;
(3)关联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
还有重要的一点: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误解,以为只要是同一个“单位”或者相似的企业名字即可,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点。当然,如果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再进入关联企业工作,工龄应当重新计算。
总之,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连续计算,如果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就会存在重大的用工风险,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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